桌球規則

桌球規則

一、發球

·  發球開始時,球自然地置於不持拍手的手掌上,手掌張開,保持靜止。
·  發球時,發球員須用手將球幾乎垂直地向上拋起,不得使球旋轉,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
   上升不少於16公分,球下降到被擊出前不能碰到任何物體,亦不得以身體擋住拋球軌跡,使對方看不
   見拋球路徑,亦視同犯規。
·  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,發球員方可擊球,使球首先觸及本方台區,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,
   再觸及接發球員的台區,若球在發球過程觸碰到球網,必須重新發球。雙打中,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
   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。
·  從發球開始,到球被擊出,球要始終在台面以上和發球員的端線以外以防桌內發球犯規,而且不能被
   發球員或其雙打同伴的身體或衣服的任何部分擋住,否則亦視同犯規。
·  在運動員發球時,球與球拍接觸的一瞬間,球與網柱連線所形成的虛擬三角形之內和一定高度的上方
   不能有任何遮擋物,並且其中一名裁判員要能看清運動員的擊球點。

二、擊球

·  對方發球或回擊後,本方球員應予擊球使球直接觸及對方檯區或觸及球網組合後,再觸及對方檯區。

三、失分

·  未能合法發球。
·  未能合法還擊。
·  擊球後,該球沒有觸及對方台區而越過對方端線。
·  阻擋。
·  連擊。
·  用不符合規則條款的拍面擊球。
·  運動員或運動員穿戴的任何物件使球檯移動。
·  運動員穿戴的任何物件觸及球網裝置。
·  不執拍手觸及比賽台面。
·  雙打運動員擊球次序錯誤。
·  執行輪換發球法時,發球一方被接發球一方或其雙打同伴,包括接發球一擊,完成了13次合法還擊。

四、一局比賽

·  在一局比賽中,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;10平後,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。
·  一場比賽,單打的淘汰賽採用七局四勝制,三和情況下先多得2局的一方為勝方。團體賽中的一場單
   打或雙打採用五局三勝制。

五、次序和方位

·  在獲得2分後,接發球方變為發球方,依此類推,直到該局比賽結束,或直至雙方比分為10平,或採
   用輪換發球法時,發球和接發球次序不變,但每人只輪發1分球。
·  在雙打中,每次換發球時,前面的接發球員應成為發球員,前面的發球員的同伴應成為接發球員。
·  在一局比賽中首先發球的一方,在該場比賽的下一局中應首先接發球,在雙打比賽的決勝局中,當一
   方先得5分後,接發球一方必須交換接發球次序。
·  一局中,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,在該場比賽的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。在決勝局中,一方先得5分
   時,雙方應交換方位。

 
六、間歇

·  在局與局之間,有不超過2分鐘的休息。
·  在一場比賽中,雙方各有一次不超過1分鐘的暫停。
·  每局比賽中,每得6分球後,或決勝局交換方位時,有短暫的時間擦汗。


七、特殊發球規定

·  當一個球在發球時碰到網,就要重發。